华润平台目前旗下代理Columbia哥伦比亚/ LEE/ HONMA/New Era等国外知名品牌
品牌介绍
户外品牌
品牌介绍

2015年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3-15 07:09:26 |   作者: 华润2下载

  编者按:2015年,全国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不断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持续保持打击侵权假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15年,全国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74万件,涉案金额3.67亿元;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38件,涉案金额1.2亿元。在这些案件中,有不少影响广泛、社会反响大,对基层执法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

  更好地展示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效率和工作成就,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联合本报开展2015年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推荐及评选活动,下面将选出的10件案件予以公布,敬请关注。

  2015年9月,原广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现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投诉,对深圳迪斯尼贸易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下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带有迪斯尼商标的婴幼儿食品。

  经查,迪斯尼是迪士尼企业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87665号,核定在第29类“代乳粉”等商品上使用,注册有效期自1987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当事人自2014年11月24日起多次购进标有“迪斯尼”中文字样的婴幼儿食品销售。经深圳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婴幼儿食品未经商标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合法授权,属于商标侵权产品。

  经对当事人已销售和尚未售出的婴幼儿食品进行清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合计为30868.32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考虑涉案商品为婴幼儿食品,影响恶劣,当事人明知商品来源的非法性而继续销售的情况,该分局对当事人予以从严从重处罚:没收、销毁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婴幼儿食品324盒,罚款12万元。

  上海网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宁波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入使用 商标的防水防尘设备控制箱销售给中海石油宁波大榭石化有限公司。经查明: 是创正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81797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配电箱、配电控制台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4月13日。

  宁波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他人厂名,违法经营额83200元,违法来得到的12800元。当事人产品上的商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应从重处罚。执法机关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罚款41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网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其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明知上级供应商的商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商标与 注册商标图样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仍以低价购进进行销售,属于故意侵犯权利的行为,并且在事后隐匿、转移、销毁侵权商品,性质恶劣,应从重处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罚款108万元,没收、销毁标有 商标的防水防尘防腐控制箱32套的行政处罚。

  2010年1月至2014年11月,朱敏通过其在某宝网开设的店铺“时尚淘衣阁品牌折扣某宝店”销售标称Lee?、Levi s?品牌的服装,并借用王某某的身份,以形式上共同出资方式成立了上海裕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琛公司),于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间,以裕琛公司的名义,利用在网络上下载或伪造的品牌授权书、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注册证、购货发票等资料,分别和浙网络有限公司旗下的某某网、某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旗下的某号店网、北京某乐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的某乐买网、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某秀网、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的某某团网签订合作协议,销售标称Lee?品牌的服装。经计算,侵权商品的服装共计939件(条),合计金额232391.65元。

  为此,潜江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犯Levi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897件(条),没收尚未销售的侵犯Le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367件(条),并处60万元罚款。

  2014年10月21日,原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派出所移送线索,依法对越和仰忠精品批发商业市场首层若干家商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许利英销售侵

  CHANEL、GUCCI、BURBRRY、HERMES、Christian Dio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围巾。2015年1月29日,该分局又接到公安派出所移送的当事人王国兴销售 侵 犯 LOUIS VUITTON、GIVENCHYO、KENZO注册商标专用权围巾案。由于两案案发地址相同,且当事人许利英、王国兴为丈夫妻子的关系,该分局决定并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6月16日从浙江省某批发商场购进上述侵权围巾5819条,货值78066元,截至案发时剩余5172条,合计违法经营额为10037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执法部门依据该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于2015年6月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34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工商局接到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人员的举报后,对江苏华源电气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在加工车间发现工人们正在配电柜内安装开关,开关共有6种,皆标有“Shnoidar Electric”字样。车间内还有一些用于存放开关的包装盒,盒子上也贴着印有“Shnoidar Electric”字样的标签,并标明制造商是施耐德电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上述商品与施耐德电器第G71539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为同类商品,涉案商品外包装的颜色和包装装潢与施耐德注册商标商品外包装的颜色和包装装潢近似,涉案商品的合格证、商品标签上标有“施耐德电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名称,会造成混淆误认。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曾销售过施耐德注册商标商品,在明知上述侵权商品与施耐德正品价格存在至少两倍差距的情况下仍然购进并销售,且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涉案商品为自己合法取得。鉴于其尚未销售即被查获,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工商部门责令其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没收侵权开关3264个,罚款11万元。

  2015年2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工商局丰满分局接举报称,四川省大邑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一碟香牌香辣金针菇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涉嫌侵权,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一碟香牌香辣金针菇于2011年9月28日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被认定为绿色食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有效期至2014年9月27日。当事人在商标使用许可到期的情况下,自2014年9月底至2015年3月底继续在一碟香牌香辣金针菇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其间,当事人共计生产、销售外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一碟香牌香辣金针菇200件,经营额16000元,获利2000元。2015年3月底,当事人对产品外包装进行改版,不会再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

  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5年8月31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罚款10万元。

  2015年1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网监大队接到上海艾尚雪服饰有限公司举报,称余杭区有数家网店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该公司艾尚雪、I′SURE注册商标的羽绒衣,且销售量较大,但该公司没有办法获得网店的真实的情况,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帮助打假。接到举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发函给淘宝平台,要求调取上述网店的相关信息。淘宝平台发挥掌握交易大数据的优势,积极协助执法部门获取相关线索。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大队会同所属临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15年2月3日兵分两路奔赴现场打假,在某社区一举查处一个售假窝点,现场查获使用艾尚雪、I′SURE注册商标的成品羽绒衣680件,案值达58万元。

  经权利人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羽绒衣均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产品。由于案值较大,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将该案移送余杭区公安分局处理。此案能够查处,重点是淘宝平台提供了相关信息,成功获取了涉假网店的相关证据线索,这是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网络交易平台加强政企协作,共同打击网络售假行为的一次有效尝试。

  2015年3月30日,吉林省四平市工商局铁西分局根据举报,会同宝洁公司打假人员对四平市铁西区某化妆品商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据查,当事人经营化妆品商店已有6年多。2015年年初,两名佩戴沈阳宝洁有限公司胸牌的销售人员到当事人店中推销宝洁公司产品,当事人从其手中购进潘婷、海飞丝、飘柔等产品后,将上述产品同店内其他宝洁公司产品摆放在货架上,统一价格销售。店内商品的样品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商品。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辩称自己不知道购入的是侵权商品,但执法人员认为其在当地已经营化妆品6年多,对商品真伪应有一定识别能力,且其提供的凭证不能说明侵权商品来源,因此对其不知销售的是侵权商品这一主张不予采信。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铁西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作出没收全部侵权产品、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1月19日会同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青田县温溪镇沙埠工业园区的浙江杜梁橡塑有限公司3号厂房进行全方位检查,在厂房内发现标注有Dior、CHANEL和 图形等标识的皮包成品1228个(其中香奈儿1077个、迪奥151个)、皮包半成品308个、鞋成品8双、包装袋(盒)7004只和相关说明书和商标标识48402个,现场还摆放有大量的生产加工设施和生产原料。

  经查实,2015年7月14日,当事人季进益与浙江杜梁橡塑有限公司签订《厂房出租合同》,租用该公司3号厂房;2015年9月24日,办理了名称为青田县创造者皮鞋厂、经营者为吴孝泽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当事人利用上述场所从事皮包、皮鞋加工生产的经营活动,并在加工生产的产品上标注Dior、CHANEL和 图形等标识。由于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故当事人生产的标注Dior、CHANEL和 图形等标识皮包、皮鞋的实际数量无法查实,销售的价格也无法确定。根据CHANEL商标和Dior商标持有人提供的辨认证明材料,所查获的标注有Dior、CHANEL和 图形等标识的产品均为假冒产品。按照商标持有人提供的产品零售最低销售价格计算,查获的标注Dior、CHANEL和 图形等标识皮包、皮鞋的案值共计1334.21万元;对现场扣押U盘中所有的对账单数据(该对账单截止日期为当年10月31日)进行提取并汇总,统计出销售金额为535.793万元。现场查获物品货值和销售金额共计1870.003万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皮包、皮鞋上标注Dior、CHANEL和 图形等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由于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2015年6月17日,苍南县龙港镇江山社区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房屋门口堆放大量剑南春等品牌的酒盒包装,并马上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港分局通报。该分局与龙港公安分局联手,依法定程序开启门锁,在现场发现大量剑南春、双沟、泸州老窖等名酒包装盒及辅料,还有大量加工销售酒盒包装的记录。龙港分局执法人员依法通知房主陈某到场配合调查,并对现场共计9000多张涉嫌假冒物品和一台糊盒机依法予以查扣。

  经查,2014年10月27日,黄某以年租金7000元租用陈某的房屋,双方没有约定租赁用途和房子使用要求。房主陈某知道黄某从事糊盒加工经营活动,但未履行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当事人黄某案发后逃逸在外,经多次通知拒不接受调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已与公安机关联手调查此案。

  房主出租房屋供他人使用,没有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订立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上的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出租房主陈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微信公众号:商标大数据(tm-data) , 关注我,你想要的这里都有~

  商标圈(),全国领先的商标人士专业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一站式的商标交易服务。